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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夏邑县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8-04-28 10:59:55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夏政〔2018〕39号

 

 

夏邑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夏邑县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夏邑县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4月23日

 

夏邑县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6〕84号)、《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商政〔2017〕56号)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国务院、省、市盐业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适应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强化和落实政府监管职责,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的基础上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管理模式,严格市场监管,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建立完善符合夏邑县情的新型盐业监管体制。

二、工作重点

(一)调整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监管机构职能

1.按照商丘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商丘市食盐监管体制调整为市、县分级管理体制。坚持食盐安全属地管理原则,我县的盐业市场监管由县政府负总责。

2.原县盐业局承担的职能划入县工信局。县工信局为县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深化我县盐业体制改革、盐业行政管理、盐业行业管理、食盐专营管理等工作。原县盐业局调整组建为县盐业执法监督局,继续由县工信局领导,承担盐业行政执法、食盐市场监督管理等职能,主要负责我县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盐政执法监督和跨区域重大疑难案件协调查处等工作。

3.参照市级的做法明确县工信局为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新调整组建的盐业执法监督局由县工信局领导,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管、盐政执法工作。

4.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监督机构要与县公安、司法、卫生计生、工商、质监、药监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确保食盐市场稳定和安全。

5.新组建的盐业执法机构不再加挂盐业公司牌子,实现政企分开。原盐业公司要加快改革改制步伐,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市场化运营,由政府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依法加强监管。

(二)调整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监督机构机构编制

根据市盐业体制改革方案要求,盐业执法机构列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原盐业局调整为盐业执法机构。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调整优化机构设置,加强执法队伍建设。

(三)人员安置

1.组建后的盐业执法机构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管理。

2.盐业执法监督机构所需工作人员在核定的编制内从现有在编、在岗、在册人员中根据岗位任职资格条件,采取考试、考核等办法择优录取。

3.其余人员纳入国有盐业企业改革范围,根据市、县盐业企业改革改制方案的要求,予以妥善分流安置。

三、强化组织领导,落实改革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县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县委组织部、县编办、财政局、人社局、工信局、盐业局具体负责推进落实本方案。县盐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工作,加强对该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和效果评估;要健全盐业体制改革工作落实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我县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工作如期完成。

(二)认真组织实施

按照市政府要求,县政府负责编制盐业监管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2017年12月31日前统筹解决好改革所涉及的编制调整、经费来源、人员划转及招录等事宜,实现政企分开,新的盐业监管体制正式建立。新组建的盐业执法(监督)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均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规定收取的非税收入上缴同级财政。县政府负责解决好盐业执法(监督)机构办公场地、执法车辆及装备等事项。

(三)严肃工作纪律

自《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6〕84号)印发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为我县盐业体制改革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现有盐业管理体制维持不变,严格落实各项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严禁人员调入、严禁提拔干部、严禁超职数配备干部或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级待遇,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县盐业局要严格按照现有体制,继续履行盐业监管职责,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地带”,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