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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夏邑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8-04-28 10:59:57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夏政〔2018〕38号

 

 

夏邑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夏邑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夏邑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4月23日


夏邑县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推进我县盐业体制改革,实现盐业资源有效配置,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促进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6〕84号)、《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商政〔2017〕5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国务院、省、市盐业体制改革有关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完善食盐专营制度,立足我县实际,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以加快盐业体制改革创新为目标,坚持依法治盐,健全食盐储备体系,严格市场监管,建立竞争有序、监管到位的市场秩序,加快形成符合国家、省、市要体现夏邑特点的盐业管理体制,保障盐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食盐安全原则。完善盐业管理体制和监管机制,规范食盐质量检测,加强食盐市场流通管理,加快食盐储备体系建设,改进工业盐管理,确保全县食盐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确保碘盐精准供应,维护全县人民食盐安全和身体健康。

2.坚持创新发展原则。鼓励产销一体,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打造产销一体、股权多元的新型盐业企业。

3.坚持统筹兼顾原则。统筹协调各项改革措施,放管并重,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确保改革稳妥推进。保证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做到确保食盐安全和激发市场活力有机结合。

4.坚持依法治盐原则。坚持食盐专营制度,明确划分各相关部门职责,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创新市场管理方式,履行依法治盐职能,保障食盐供应有序、价格稳定。

二、强化食盐专业化监管,完善食盐专营制度

(一)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

完善食盐产销一体制度,鼓励食盐生产、批发企业与我县食盐批发企业合作,开展跨区域经营。鼓励社会资本进入我县食盐销售领域与现有食盐批发企业进行合作。以现有食盐批发企业为上限,不再核准新增或变相增加食盐批发企业,确保食盐批发企业只减不增。充分发挥食盐批发企业主渠道作用,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商户不得从事食盐批发业务。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进入夏邑销售领域,要委托具有食盐批发资质的食盐批发企业进行销售,不得自行设置转代批环节。食盐批发企业一律取消食盐转代批环节,直达零售终端。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牵头,县工商局、盐业局配合

(二)完善盐业管理体制和食盐安全监管体制

推进食盐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剥离食盐批发企业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加快构建符合我县实际的盐业管理体制和食盐市场监管体制。

1.自启动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到新的监管体制建成前,盐业监管体制维持不变,县盐业局继续履行盐业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期间人员和工作经费由县财政予以保障。

2.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实行盐业行政管理和执法职能分开,县盐业局承担的盐业行政管理职能划入县工信局。加强和完善盐业执法职能,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确保食盐安全。将县盐业局改为具有公益事业单位性质的县级盐业监督机构。

3.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我县盐业市场的监管由县政府负总责,依据盐业体制改革的相关要求,建立符合我县实际的监管体制,确保食盐市场稳定和安全。县盐业主管机构与县公安、司法、卫生计生、工商、质监、药监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

4.加快推进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建设。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的食盐安全保障机制。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编办牵头,县发改委、人社局、财政局、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卫计委、药监局、畜牧局、盐业局配合

三、推进盐业管理综合改革,完善食盐储备制度

(一)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

具有食盐批发资质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省外省级食盐批发企业进入夏邑食盐市场销售领域的,我县食盐批发企业可依照食盐监管部门备案的食盐供应目录,自主选择购进并在全县范围内销售。鼓励食盐批发企业依托现有销售网络发展电子商务、采取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牵头,县商务局、工商局、盐业局配合

(二)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

放开食盐批发和零售价格,由市场自主调节。县发改委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和预警,配合盐业主管机构采取措施,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牵头,县发改委、盐业局配合

(三)建立工业盐生产销售制度

根据河南省工业盐管理办法,上市流通的工业盐必须符合国家工业盐质量标准,包装应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标识真实、准确、便于识别。不得利用工业盐外包装,包装含碘盐产品进行销售,杜绝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

责任单位:县盐业局负责,县工信局、质监局、工商局、公安局配合

(四)健全完善食盐储备体系

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食盐储备体系。结合我县碘盐、非碘盐分区供应的实际情况,建立政府食盐储备,委托有仓储条件的县级食盐批发企业代政府储备,储备量不得低于本县上年同期1个月的食盐消费量。按照豫政〔2016〕84号文件要求,在2018年1月1日前,由县盐业局负责完成680吨社会储备。出台政府食盐储备贷款贴息管理办法,核定管理费用标准后由县财政予以保障。建立全县食盐储备制度和食盐批发企业的社会储备制度,保障储备任务的落实。县盐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及省市的要求和标准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动态及时监控制度,定期抽查食盐储备情况,确保食盐储备安全。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牵头,县财政局、发改委、盐业局配合

四、加强食盐管理制度建设,保障食盐安全供应

(一)严格规范食盐批发企业资质

县盐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及省市规定重新审查核定我县食盐批发企业资质,对其经营活动实施有效监督,坚决清退不达标企业。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盐业局负责

(二)加快信用监督体系建设

全面加强对食盐流通、使用全过程的信用监督体系建设。县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食盐批发企业、零售网点及使用单位企业负责人及其高管人员信用记录、公示、联合惩戒制度,以及进入食盐生产与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的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将我县食盐批发企业、零售网点、食品加工业和餐饮用盐企业(摊点)、工业盐和高含盐制品以及其他非食盐盐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人信用记录纳入统一“信用河南”公示系统。拟引入社会资本的食盐批发企业要履行进入前信用信息公示程序,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社会资本不得进入食盐生产和批发领域。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牵头,县工商局、质监局、药监局、畜牧局、盐业局配合

(三)加强科学补碘工作

充分发挥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保障供应作用,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同时满足高碘地区和特定人群的非碘盐消费需求,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和高碘地区未加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为防止碘挥发和食盐污染,居民和餐饮食用盐一律供应小包装食盐,禁止散装食盐上市销售。积极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工作,完善发改、教体、卫生计生、盐业等部门与媒体宣传联动机制,提高孕妇、儿童和碘缺乏地区群众科学补碘意识。

责任单位:县卫计委、工信局牵头,县发改委、财政局、盐业局配合

(四)加强应急机制建设

县盐业主管机构要高度关注盐业市场动态,会同发改部门研究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并向县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紧急突发情况下,由盐业主管机构按照应急预案规定,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价格干预等措施,确保食盐市场稳定。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牵头,县发改委、盐业局配合

(五)推动盐业企业改革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县政府负责推进本级盐业企业改革工作,完善支持政策,加快公司制、股份制改造,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妥善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牵头,县发改委、财政局、盐业局配合

(六)加强政策支持

深入推进盐业内部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兼并重组、推动结构调整,实现企业提质增效。综合运用财政等支持政策促进食盐批发企业减轻负担、降低运行成本,加快盐业企业发展。对2018年达不到国家食盐批发企业标准、不具备发证条件、资不抵债的食盐批发企业,县政府要明确责任,实行属地管理,提前积极谋划各项应对措施,切实做好破产企业人员安置与清产核资工作,将盐业改革纳入县政府国企改革实施范围,落实国有盐业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要成立预防突发事件防控小组,制定风险防控预案,及时处置突发事件,确保社会稳定。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财政局、工信局牵头,县发改委、盐业局配合

五、强化组织领导,落实改革责任

(一)贯彻执行新的盐业法规

按照国家新修订的《食盐专营办法》《盐业管理条例》以及修改后的《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做好食盐专营和市场管理工作,促进和保障我县盐业法制建设和依法行政工作开展。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牵头,县法制办、盐业局配合

(二)切实落实工作责任

成立夏邑县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我县盐业体制改革工作。县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要加强工作指导、督促检查和效果评估。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按照“谁牵头、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责任,妥善处理各部门间的协作关系,形成工作合力。县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相关规定,履行改革责任,落实改革任务,抓紧完善配套政策体系。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队伍稳定、保障有效、竞争有序、监管到位”,全面完成盐业改革各项任务。改革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工信局负责,县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配合

(三)设置过渡期分步实施改革

自《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文件公布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前为改革过渡期。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许可证和食盐批发企业批发许可证有效期延至2018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县直有关部门要按照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有序推进的原则和职责分工要求,抓紧研究制定有关市场监督、食盐储备、价格干预等方面的实施办法,尽快建立食盐储备制度和应急制度,确保盐业体制改革各项措施顺利落实。

责任单位:县盐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


 


2018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