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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夏邑县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公告

时间:2018-01-26 21:42:26 来源:县审计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运行[2016]356号)文件要求,按照县政府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工作的相关要求,现将保留的夏邑县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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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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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夏邑县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



夏邑县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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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名称

设立
单位

设立依据

征收标准

征收程序

返还时间

1

履约保证金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建市〔2004137号)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工程建设领域为工程造价的5%-10%

根据招标文件或中标合同具体要求执行。工程建设领域为企业中标后,投标保证金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由企业补齐。

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人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工程建设领域为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180天或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款结算款项(工程质量保修金除外)支付之日起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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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程质量保证金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6295号)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建筑企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返还保证金申请。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3

工资保证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推进企业解决工资拖欠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切实解决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通知》(豫劳社监察〔200319号)

具体征收标准由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并组织实施。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为工程中标价的0.5%-2%

具体征收程序由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并组织实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为工程建设单位与承建施工企业签订正式合同后,建设单位和承建施工企业应及时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足额存入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指定的帐户,持银行凭证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建筑施工许可证,同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具体返还时间及返还程序由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并组织实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为工程完工后,该工程经公示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保障金连本带息一次性退还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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