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夏政文件

关于加快楼宇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时间:2017-12-06 15:07:16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夏政〔2017〕107号


夏邑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楼宇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我县楼宇经济发展,提升现代服务业发展水平和城市综合功能,根据《关于印发2017年河南省加快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建设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豫两区办发〔2017〕1号)和《关于印发2017年商丘市加快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建设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商两区办〔2017〕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壮大总量与优化结构相结合、重点突破与整体推进相结合,大力营造适合楼宇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吸引符合夏邑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总部向夏邑集聚,促进夏邑产业结构升级和城市经济转型,进一步提升夏邑的综合竞争力。

二、认定范围

凡县外投资者(企业、公司、集团,包括运输物流、建筑劳务等),将企业运营总部、营销服务中心、研发中心、采购配送中心、财务核(结)算中心、地区运营分支机构,在夏邑商务中心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和纳税主体资格的新企业(在夏邑境内承揽工程和房地产开发的除外),采取财务集中核(结)算、商品汇总调拨、代理注册登记、申领开发票、投资研发创新等方式,依法将所创税收缴纳在夏邑的,可认定为楼宇经济,享受本支持政策。

三、认定条件

(一)在我县工商、税务新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我县缴纳税收。

(二)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在县外设有分支机构。

(三)每年在我县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实际留成部分不低于100万元。

四、认定程序

(一)企业申报。申请认定的企业需向县商务中心区管委会提交申请资料,凡提供虚假材料的,2年内不得申请认定,已经认定的,取消其享受的全部扶持政策,责令其退回所得扶持资金,并计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进行对外公布。情节严重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初步审核。县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内企业的初审工作,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县商务中心区管委会。

(三)复核认定。县政府组织职能部门和相关专家汇总并复核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名单,最终审定企业名单,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奖补。

楼宇经济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复核一次,复核条件与认定条件相同。已经认定的企业,因经营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资格,终止享受扶持政策。我县企业转产、更名等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五、扶持政策

(一)对年纳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公司企业,县商务服务企业发展中心为其提供办公场所无偿使用5年;对需租用办公场所的公司企业,如年税额达到500万以上,给予租房费用的50%补贴。

(二)对引进楼宇经济企业的乡镇和单位,根据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大小,给予不同奖励:年纳税额100-500万元的,按地方留成部分的30%奖励;年纳税额500-1000万元的,按地方留成部分的40%奖励;年纳税额1000-5000万元的,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年纳税额5000万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同时,抵顶乡镇相应税收任务,纳入商务中心区工作对各乡镇、县直单位目标考核。

(三)对总部企业中层以上的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100%奖励。

(四)加强对楼宇经济企业的配套服务、跟踪服务、贴心服务,将楼宇经济企业项目纳入“绿色通道”办理。

六、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机构。成立县楼宇经济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发展政策和战略规划,审核认定企业,兑现奖励和补贴资金,协调和督促检查各项政策措施落实等工作。

(二)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宣传加快楼宇经济发展的优势、规划、优惠政策和重点项目,做好政策解读,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楼宇经济发展的浓厚氛围,形成全民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狠抓工作落实。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把支持楼宇经济发展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制定工作方案,细化政策措施,加快推进楼宇经济发展。

七、其他事项

(一)本政策所需扶持资金,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二)本政策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的,以国家现行政策为准。

(三)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行3年。期满后重新进行评估修订,对期间入驻的楼宇企业奖励,按协议约定的年限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