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夏政文件
关于夏邑县2016年度第一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的公告
夏政〔2017〕94号
夏邑县人民政府
关于夏邑县2016年度第一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的公告
2016年10月27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25条和《河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豫政土〔2016〕919号文件,批准征用土地29.9872公顷。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夏邑县2016年度第一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
二、征用土地位置
曹集乡刘营村委会王庄西村民组、王庄东村民组、八里店西村民组、八里店东村民组、王楼村委会第四村民组、第五村民组、齐庄村民组;城关镇狮刘村委会贺庄村民组;郭店乡王刘庄村委会陈庄村民组、张店村民组(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征地乡镇、村委及面积
曹集乡刘营村委会王庄西村民组、王庄东村民组、八里店西村民组、八里店东村民组、王楼村委会第四村民组、第五村民组、齐庄村民组;城关镇狮刘村委会贺庄村民组;郭店乡王刘庄村委会陈庄村民组、张店村民组集体农用地29.9872公顷。
四、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按省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社会保障费用按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8〕72号)规定执行,该批次涉及2个征地区片。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区片地价划分,该批次共涉及2个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为每公顷74.48万元(其中社保费用标准为每公顷6.93万元-11.55万元),共计2233.3444万元(其中社保费用340.5379万元)。
2.青苗补偿费标准。青苗补偿费按商政〔2013〕40号文公布的标准据实补偿。
3.附着物补偿费标准。附着物补偿按照商政〔2013〕40号文公布的标准据实补偿。
4.征地总费用。总费用为2233.3444万元(其中社保费用为340.5379万元),征地费用综合标准为74.48万元/公顷。征地批准后,依法实施征地程序,并按照法定期限,足额支付征地补偿款项。
五、被征用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该批次用地需安置农业人口352人(其中劳动力117人),共涉及10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后人均耕地分别为:曹集乡刘营村委会791.18平方米、765.47平方米;曹集乡王楼村委会800平方米、669.13平方米;城关镇狮刘村委会411.24平方米、411.24平方米;郭店乡王刘庄村委会861.61平方米、854.03平方米。夏邑县人民政府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妥善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可以做到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1.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1892.8065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2.社会保险安置。夏邑县人民政府已落实社保费用340.5379万元。用地批准后将按照规定标准和期限将社会保障费用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记入个人帐户或统筹帐户,并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3.招工安置。拟建工业项目采取招工安置,由用地单位提供保洁、保安、装卸等岗位,优先招收被征地农民,安置劳动力117人。
六、其他事项
被征地占地单位或者其他权利人在本公告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征地单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夏邑县国土资源局调查结果为准,请互相转告。对征地批复有异议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有权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