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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夏邑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暂行)的通知

时间:2017-10-16 16:10:41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夏政〔2017〕75号


夏邑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夏邑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全县农村金融环境,维护金融机构债权安全,提高金融机构助力脱贫攻坚的积极性和持续性,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就全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县、乡、村三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要和相关金融机构、政府性担保机构、有关县直部门、乡(镇)政府信息共享、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加强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带贫企业(含农民合作社,下同)的贷前审查、贷前教育和贷后管理,建立风险化解、处置机制,完善风险防控体系,切实维护金融机构债权安全。

二、重点工作

(一)严格准入条件

1.建档立卡贫困户准入条件。在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开展的信用评定中获得A级(含)以上的信用户,以产业发展实现脱贫、符合参与金融机构贷款条件的贫困户。

2.带贫企业准入条件。带动能力强、产业基础好、带贫效果明显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具体认定标准由县扶贫办另外制定。

(二)加强贷前审查。贫困户、带贫企业自愿申报,县、乡、村三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要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受理、审核、公示、推荐;相关金融机构、扶贫办按照各自制度要求,进行贷前调查、审批授信。

(三)联合贷前教育和贷后管理。县、乡、村三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要加强贷前教育和贷后管理,贷款人在贷款办理前,要进行诚信教育和失信惩戒警示;要密切跟踪关注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家庭生活情况、资金使用进度、效益情况等,发现有弄虚作假、改变贷款用途、家庭出现重大变故、经营出现重大问题等异常现象,要第一时间通报各方;相关机构要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化解风险。

(四)严控资金用途。贷款发放后,合作各方要密切关注借款资金使用情况。对带贫企业大额信贷(农民合作社50万元〔含〕以上,带贫企业100万元〔含〕以上)的资金管理由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相关金融机构、县直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共同负责按以下流程严格监管:

1.贷款手续办结后,带贫企业根据已经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审批的项目实施方案,向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提交项目总体资金使用计划(如:项目实施进度、时间节点、资金用途类别等)。

2.带贫企业按照资金使用计划分批次向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提出用款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土地流转手续、支付地租证明、交易合同、劳务支出费用、资金流水明细、财务报表等)。

3.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后,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分批次通知相关金融机构通过受托支付方式办理贷款资金转账或提取等手续。

4.相关金融机构、县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县直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每季度实地察看项目实施进度不低于1次,了解借款人主体履约与持续经营等情况。

5.相关金融机构若发现带贫企业没有将贷款资金用在约定的贷款用途,要及时预警,并有权终止资金拨付。如确认资金使用违规,有权要求带贫企业限期归还并会同县、乡、村三级金融扶贫服务组织清收。

(五)建立风险化解机制。借款主体逾期,相关金融机构设置70天缓冲期。缓冲期内,合作各方积极督促借款主体还款;相关金融机构创新风险化解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主体,利用风险缓释手段化解风险。县政府逐步建立扶贫贷款临时周转金制度,为暂时性资金周转困难的借款主体续贷提供帮助。

(六)建立风险处置机制。建档立卡贫困户逾期未偿还的贷款由乡、村两级金融扶贫组织负责清收,其他各方协助。带贫企业逾期未偿还的贷款由县、乡、村三级金融扶贫组织负责清收,其他各方积极配合。

(七)建立扶贫小额信贷熔断机制。建立健全风险熔断机制,对贷款不良率超过3%的乡(镇)、贷款不良率超过5%的行政村,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暂停贷款发放;通过清偿,实现贷款不良率下降到设定标准,再恢复贷款发放。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成立由县政府、公安、法院、法制办等部门组成的扶贫贷款清收小组,出台相关措施,加大对逾期贷款的清收力度。

(二)监督机制。县扶贫办、金融办、金融扶贫服务中心要加强项目监管,项目所在地负责督促项目单位履行扶贫协议。对落实扶贫协议不好的项目单位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套取贴息资金的,一经发现,即全额收回贴息资金,并取消其今后享受贴息的资格,列入黑名单;同时要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宣传引导。金融扶贫服务中心将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媒介,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加大对诚信典范的宣传力度,引导贫困户和带贫企业增强信用意识,培养良好的信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