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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
夏政〔2017〕60号
夏邑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7〕73号)等文件精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一)严格执行《预算法》和国发〔2014〕43号文件规定,健全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县乡两级政府举债一律采取在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举债,除此以外各级政府不得举借债务。
(二)全县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为政府举债。
(三)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外,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承诺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融资承担偿债责任。
二、加强融资平台管理
(一)进一步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推动融资平台公司的市场化运营,地方政府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二)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
(三)只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或运营任务、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债务的融资平台公司,不得以财政性资金、国有资产抵(质)押或作为偿债进行融资。
(四)全县各级各部门、公益目的的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形式为融资平台提供担保。金融机构要依法合规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融资,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五)融资平台公司在境内外举债融资时,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担保。
三、规范实施PPP项目
(一)县政府成立PPP项目工作领导组,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副组长。领导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县的PPP项目的实施,办公室设在财政局。
(二)实施PPP项目,设立项目公司时,公司总经理(或副职)由县政府统一委派,财务总监(或副职)由政府委托财政部门选派有资质人员担任。
(三)因PPP项目设立的公司,对其所属项目应缴纳的各种税款有代缴代扣义务。
(四)与PPP项目相关政府所属部门应严格履行职能,依法依规对PPP项目进行全面监管和监督,尤其对工程质量要严格把关,严格评审,严格绩效考评。实施机构派驻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五)所有PPP项目向银行或其它组织引资时,其资金占用费(或利率)不得高于0.6%/年。
(六)PPP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乙方原因出现中止或无法正常继续实施,其所有损失均由社会投资方承担,已形成资产或工程由政府研究处理。
(七)项目建设开工前,应由县政府、财政、审计对工程图纸造价进行评审,作为政府控制价,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实施,最低下浮不低于五个百分点。建成交工前,再由财政、审计部门对竣工结算价进行审核,作为PPP项目的支付依据。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变更的,必须报请县政府批准。
(八)根据工程进度,定期不定期由财政、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
(九)聘请热心有公益事业的社会人员参与工程质量监督。
(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严禁利用PPP、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
(十一)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PPP项目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十二)PPP项目的资金来源与未来收益及清偿责任,不得与土地出让收入挂钩。PPP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负债,属于项目公司债务,由项目公司独立承担偿付义务;项目期满移交时,项目公司的债务不得移交给政府。
四、推进信息公开
(一)加强债务管理工作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的债务管理工作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局,王全涛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二)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府公开的实施意见》(豫办[2016]60号),全面推进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债融资行为的决策、执行、管理、结果等公开,继续完善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制度,严格公开责任追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对2015年1月1日以后的债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要认真自查自纠,凡自行借债,分清责任,逐一追责。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重要性,把防范财政金融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健全制度和机制,进一步促进全县财政经济健康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