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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夏邑县土地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夏政〔2017〕51号
夏邑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夏邑县土地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夏邑县土地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6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夏邑县土地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为强化县级土地资源管理,谋划建立县级建设用地价值发现和增值链培育机制,建立政府主导的土地一级开发机制,规范我县国有土地收储及出让市场,提升县级政府对当地土地市场的控制能力,实现县级政府融资能力得到普遍提升目标,促进我县城镇化战略的实施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按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百城建设提质工程的意见》(豫〔2016〕39号)要求,结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加强政府统筹协调。县政府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完成项目环评、可研、土地、规划等相关手续的办理等前期准备工作;县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整理、开发、储备及土地出让的协调、监督等工作;县政府责成夏邑县安居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责项目日常的资金和资产管理。
第二条 科学制定土地整理、开发、收储及土地供应计划。按照百城建设提质工程规划要求,县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城市产业结构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县土地整理、开发、储备及土地出让计划;土储中心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上年度地方财力状况、近三年土地供应量、上年度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地方政府还款能力等因素,按照宗地编制下一年度土地整理、开发、收储资金收支项目预算及土地出让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土地整理、开发、收储计划及土地出让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开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价格依照被收购前土地位置、用途、面积等经具有资质的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按该宗地剩余使用年限的价格确定;涉及拆迁、补偿的,应符合县相关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等办法要求。
第四条 规范土地出让程序,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需经有县人民政府批准,国土资源部门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其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示,按相关程序规定执行。
第五条 建立顺价挂牌出让机制。商住建设用地原则上以挂牌出让为主。国土资源部门对挂牌出让土地的出让规模及价格进行调控,保证实际土地价格不低于包括土地收储、整理以及周边基础设施建设和上缴提留后的综合成本价格。
第六条 加强土地储备运作管理,财务收支按储备宗地单独核算,确保储备资金安全运营和保值、增值。土地储备资金运作接受县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和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七条 我县因土地出让收入、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收入产生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上解中央、省、市支出后,报经县人民政府和人大同意;土地出让收入基金安排的支出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土地开发、城市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收入安排的支出用于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支出。
第八条 本办法由夏邑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