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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夏邑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6-12-29 09:41:24 来源:

 

夏政〔2016〕99号

 

 

夏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夏邑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夏邑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夏邑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5号)精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河南省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办法》、《河南省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及《夏邑县2016-2017年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方案》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系按照《河南省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实施办法》要求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20类61项中央财政及省配套资金、13类28项省级财政安排的财政涉农资金以及我县年度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新增债券安排的扶贫资金、一年以上的结转结余收回资金。

  第三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管理遵循权责匹配、创新机制、精准使用、提高效益、加强监管的原则,构建覆盖分配、使用、管理、监督、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在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县财政局会同县扶贫、发改等部门负责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的分配管理工作。

县扶贫、发改、财政会同各乡镇,县教育、卫生、民政、人社、住建、交通、农业、林业、水利、畜牧、县委农办、广电、网络公司等部门,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县审计、纪检、检察会同县财政、扶贫、发改等部门,负责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分配使用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  指标下达和列支

 

  第五条 县财政局国库股设立“精准扶贫整合涉农资金专户”,相关业务股室收到上级下达的指标文件后,对属于整合范围内的资金,要将指标文件及时移交到资金整合办,资金整合办登记签收报县财政局领导审批,并到预算股录入指标、审核指标,下达到精准扶贫项目专户。

  第六条 县脱贫攻坚领导组会同主管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由资金整合办审核、备案。

  第七条 资金整合办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审查合格的用款计划,由县财政局国库股下达到支付中心,支付中心按支付方式拨给精准扶贫“一卡通”或劳务提供者或供应商。

  第八条 整合资金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报账制。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部门扶贫项目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项目实施单位依据县脱贫攻坚领导组批复的实施方案,项目建设合同,项目建设进度及阶段性验收手续进行报账。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报账凭据。财政部门审核建设单位的用款申请后,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供应商,严禁设立扶贫资金过渡户或将资金划拨预算单位实有账户,严禁提取和支付现金。

  第十条 对于由县国库直达各乡镇财政的财政扶贫资金,由乡镇负责具体项目的实施,基层财政所参照县级报账制度要求执行乡级报账制,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基层财政所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竣工验收及报账资料,将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承建单位或服务单位,确保专款专用,手续齐全。

  第十一条 涉及贫困人口个人的补助类资金应通过财政“一卡通”直接发放到个人账户。相关实施部门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审核补助对象相关信息,并及时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补助资金核拨到个人账户,严禁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建立精准扶贫整合资金台账,全程监控扶贫资金运行,及时向县领导、脱贫攻坚领导组及成员单位通报资金的整合使用情况,加强扶贫资金动态监控管理。

  第十三条 整合资金中上级下达的项目管理费要参照各项管理费使用办法执行,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不得从整合资金中提取管理费。

  第十四条 整合涉农财政资金工程(含设备采购类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按不高于工程合同金额的5%(设备采购可根据合同确定)预留质量保证金。在工程完工验收交付使用一年后,经复验无质量问题,应及时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由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责成项目施工单位按照项目建设合同书的要求限时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经项目主管部门申请,县脱贫攻坚领导组批复,由财政部门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按程序和要求报账拨付,并追求相关人员责任。对于工程类项目完工两年后仍未提出拨付申请的质量保证金,经项目主管部门申请,脱贫攻坚领导组批准后,由财政部门直接转作维修费用。

  第十五条 整合专户资金需纳入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凡应纳入招投标、政府采购和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必须按照招投标法、政府采购制度和财政投资评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报账资金以县脱贫攻坚领导组批复下达的财政资金数额为限,不得超额报账,并确保资金使用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整合涉农专户资金拨付实行转账结算。

  第十八条 整合涉农专户资金必须建立公示制度,定期在政府信息网站上公示。

  第十九条 坚持严格审核,认真把关的原则。下列情况不予报账:

  1.未经县脱贫攻坚领导组批复下达资金项目计划的;

  2.未按要求提供完整有效报账文件和凭据的;

  3.擅自调整资金项目计划和项目建设内容的;

  4.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

  5.其他不符合要求、超出规定使用开支范围的。

 

第四章  报账支付程序

 

  第二十条 整合专户资金经县脱贫攻坚领导组批复下达后,若申报金额与下达资金数额有变动,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脱贫攻坚领导组资金批复文件中确定的资金数额,重新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计划,报经项目主管部门、县脱贫攻坚领导组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批复后,项目实施单位方可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依据县脱贫攻坚领导组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建设(施工)合同和项目建设进度报账。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原则上不得调整,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实施单位以书面材料报经县脱贫攻坚领导组批复。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需填写精准扶贫整合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并附拨款相关依据,报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到财政部门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三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可根据项目建设情况,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分批进行阶段性报账。如项目资金额度不大,也可采取项目完工验收后一次性报账的方法。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组织相关单位组成联合验收组,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参加验收人员在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保证验收合法真实。

  第二十五条 竣工结算实行审计决算制度。确保扶贫资金审计全覆盖。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程序提交报账申请并提供符合要求的报账资料后,如无正当理由,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按照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二十七条 整合专户项目资金采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报账资金直接支付的,由项目实施单位、物资设备供应商等开具原始票据。

 

第五章  报账凭证的提供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报账凭据的审核,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报账单位根据不同的报账阶段提供相应的报账资料。

  1.施工期间依据合同报账时提供:整合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工程款项收据(申请单位盖章);施工前行政村公示情况(到村到户项目资金行政村盖章,公示期限不少于15天);监理部门开工令;县脱贫攻坚领导组批复文件(写明已经相关部门论证会审并录入动态项目库);项目实施方案;中标通知书;项目建设合同书;工程预算表;工程监理合同。

  2.工程竣工报账时提供:整合资金报账申请单;工程款项收据(盖申请单位章);工程税务发票;工程财务决算表; 工程联合验收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工程竣工监理报告;竣工工程移交表;竣工工程管护责任书;政府网站的项目竣工公示资料。

  3.设备及生产资料采购类项目提供:(1)精准扶贫整合资金报账提款申请单;(2)物资设备购销合同;(3)物资设备采购的税务发票;(4)物资设备接收单;(5)政府采购的相关手续。

  4.贷款贴息类项目报账时应提供:(1)银行贷款合同;(2)贷款到位凭证;(3)利息结算单;(4)利息支付凭证等。

  5.培训类资金报账时提供:实施单位与培训单位签订的培训合同,培训的实施方案,发票,培训主管部门资金请示报告和县脱贫攻坚领导组批复文件,精准扶贫整合资金报账申请单,培训人员详细身份信息,预算 ,决算,培训时间、地点、培训内容、培训人数、阶段性验收单;实施单位的培训总结等。

  6.撬动金融资本及保险类项目提供的手续:整合资金提款申请单,资金分配表,实施部门、财政部门和银行部门签署的三方协议,实施部门的请示报告,县脱贫攻坚领导组的批复文件,实施方案,专项资金暂存的银行名称及账号,转帐收到手续(原件)。

  7.其他类别项目资金报账时,依据项目主管部门的请示报告,县脱贫攻坚领导组批复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二十九条 凭证的管理。项目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必须加强对报账凭证的管理,严格审查报账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1.财政补助类项目:相关报账材料原件经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确认拨付资金,加盖“已补助资金”专用章后,退回项目主管部门作为报账原始凭证留存、入账。财政部门留存加盖“已补助资金”专用章后的复印件并加盖报账单位公章,作为报账凭证入账。项目主管部门依据财政国库支付机构开具的《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的及相关报账资料核算收支。项目实施单位依据财政部门的凭证及相关报账资料复印件核算收支,并建立精准扶贫整合专户资金辅助备查账

  2.贷款贴息类项目:相关报账资料原件经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确认拨付财政资金后,在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利息支付原始凭证上加盖“已贴息”专用章,并将原件退回项目实施单位。财政部门留存加盖“已贴息”专用章后的复印件并加盖报账单位公章,作为报账凭证入账。项目主管部门依据财政国库支付机构开具的《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及相关报账资料复印件核算收支

 

第六章  账务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加强文档管理,建立整合资金项目台账,并将项目建设过程中等相关资料按项目归集、整理、存档、备查。

  第三十一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产权移交手续,经交接双方签字后,其中一份由接收单位作为记账依据,一份作为项目主管部门的记账依据和项目档案资料分别留存。

  第三十二条 扶贫项目工程移交后,应落实管护主体,签订管护协议,明确管护责任,确保工程项目正常运转,发挥应有效益。

 

第七章  项目管理和绩效考评

 

  第三十三条 县扶贫部门负责项目的筛选,负责协调发改、财政等部门论证项目,确定项目并录入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做到项目提前审核、提前论证、动态调整。实现由“资金等项目”向“项目等资金”转变。

  第三十四条 整合资金项目应严格按照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手续及县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并在指定媒体公布公告,要根据项目特点确定合适招投标采购活动。

  第三十五条 扶贫建设项目实行合同制,实施单位与承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责任和义务,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扶贫项目资金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公益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工程建设,必须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工程建设标准和定额。

  第三十七条 扶贫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完成后组织初验,并于20个工作日内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有关部门组织相关单位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管理部门必须要求项目实施单位限时整改直至通过验收。要加强合同履约验收,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验收要邀请服务对象代表参与。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及时编制财务决算,报项目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依据批复结果进行账务调整。

  第三十八条 绩效考评。根据《河南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及上级有关绩效考评方案、办法及我县实际要求进行绩效考评。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整合资金项目全部纳入审计范围,并进行审计决算。

  第四十条 整合资金项目实行严格的公示制度。在县政府信息网,公开统筹整合使用的涉农资金来源、拨付情况,并实行扶贫项目行政村公示制度、接受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发生以下事项的,业务主管部门为责任主体。

  1.对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资金仍限定具体用途、影响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

  2.未按要求及时向脱贫攻坚领导组提出整合资金分配方案,或资金分配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影响资金下达的;

  3.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等影响扶贫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财政资金滞留的;

  4.负有招投标监督职责的行政监督部门未按照招标投标法履行监督职责的;

  5.未按规定及时审核报账资料,影响整合资金支付的;

  6.审批扶贫项目时,未充分论证、不按规定批复项目,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第四十二条 发生以下事项的,县扶贫部门为责任主体。

  1.指导不力、贫困人口识别不精准造成相关补助发放错误的;

  2.未充分论证、未组织相关部门会审、未按规定建立扶贫项目库的;

  3.未按要求及时向县脱贫攻坚领导组提出扶贫资金分配方案,或资金分配方案不符合相关规定影响资金下达的;

  4.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等影响扶贫项目实施进度造成财政资金滞留延压的;

  5.未按规定及时审核报账资料,影响整合资金支付的;

  6.审批扶贫项目时,未充分论证、不按规定批复项目,造成项目无法实施,影响整合资金支付的。

  第四十三条 发生以下事项的,财政部门为责任主体。

  1.县财政部门未按规定足额将下达资金编入预算的;

  2.收到县脱贫攻坚领导组批复的意见后,县财政部门未按规定的规模、时间下达或支付资金的;

  3.县财政部门直接向县级预算单位实有账户划转资金、或未通过财政“一卡通”系统发放个人补助资金的;

  4.县财政部门未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四十四条 发生以下事项的,县乡两级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

  1.贫困人口识别不准确的;

  2.未按规定统筹整合财政相关涉农资金的;

  3.将整合资金用于脱贫攻坚规划以外支出的;

  4.不按国家和省确定的工程建设标准和定额,造成资金浪费的;

  5.擅自调整项目、不按规定程序报备调整计划的。

  第四十五条 发生以下事项的,项目实施单位为责任主体。

  1.虚报项目套取、骗取整合资金的;

  2.未按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

  3.在实施过程中,不按行业规范、建设标准执行造成浪费的;

  4.挪用整合资金的;

  5.擅自改变项目建设规模或项目建设内容的;

  6.不及时组织验收的、竣工决算验收手续不完备等,影响扶贫资金支付的;

  7.组织实施不力、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不按规定及时提供报账资料等影响项目实施进度造成整合资金滞留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与上级文件不相符的部分,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夏邑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