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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县级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时间:2016-12-29 09:18:10
来源:
夏政〔2016〕94号
夏邑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县级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征收秩序,明确县乡收入征管范围,调动县乡两级组织收入的积极性,根据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现将税收征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邮电通信、金融保险、烟草电力等国有、集体企业以及由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的民营企业,其应缴纳的税收,属县本级财政收入,由县级税务机构管理征收。
二、县产业集聚区和商务中心区入驻企业缴纳的税收,属县本级财政收入,由县级税务机构管理征收。对由乡镇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入驻的企业,其缴纳的税收计入乡镇当年税收任务完成额,增加乡镇财政收入目标考评分值。在企业享受县政府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期满后,按照“谁投资、谁服务、谁受益”的总体原则,对乡镇招商引资入驻的企业所产生的地方级税收的50%,县财政按照县招商引资领导组认定的引资比例,给予乡镇财力补助。
三、用债券转贷资金或其他市级以上政策性补助资金和县本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重点工程项目(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城市道路建设、城中村改造等)实现的税收属县本级财政收入,由县财政代扣代缴。
四、享受县政府优惠政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开发及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税收属县本级财政收入,由县级税务机构征收管理。
五、税务机关对偷漏税款查补的税款,属县本级财政收入。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混淆收入级次的,县政府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2016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