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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夏邑县推进食用菌产业脱贫攻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夏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夏邑县推进食用菌产业脱贫攻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夏邑县推进食用菌产业脱贫攻坚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夏邑县推进食用菌产业脱贫攻坚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5号)和《河南省产业扶持脱贫实施方案》(豫办〔2016〕27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食用菌产业扶持脱贫的“造血”功能和支撑作用,加快推动贫困群众增收脱贫,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六个精准”、“五个一批”要求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以食用菌产业脱贫基地为主战场,以建档立卡贫困户为扶持对象,采取“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基地+贫困户”的模式,落实“政府推动、企业带动、资金支持、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引导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参与食用菌产业发展,提高贫困户自我“造血”功能,确保贫困户稳定增收脱贫。
二、扶持对象
(一)全县有意愿发展食用菌产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二)实行“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基地+贫困户”模式,帮助贫困户增收脱贫的食用菌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以下简称市场经营主体)。
三、扶持模式
(一)直接扶持模式。对想自己发展、缺少资金的贫困户新建菇棚或改造旧棚的,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并协调县金融部门给予小额贷款支持,使贫困户自已发展产业脱贫致富。
(二)经营主体带动模式。市场经营主体对贫困户有偿提供菇棚,统一供应菌种、统一技术服务,并与贫困户签订回收合同,保护价收购产品,实现贫困户当年承包菇棚,当年脱贫致富。
(三)经营主体“全投”模式。市场经营主体免费提供菇棚、菌种、原材料及技术指导,承担食用菌生产的全部风险,贫困户只负责生产管理,收获后利润按5:5分成,实现贫困户发展零风险,脱贫致富有保障。
(四)就业“零距离”模式。市场经营主体对不宜外出的贫困户,通过政策倾斜,根据贫困户家庭成员提供劳动就业岗位,并为老、弱、病、残的贫困群众提供菌种制作、蘑菇整理等特殊岗位,人均月工资2000元以上,使贫困户变成产业工人,实现贫困户家门口就业,家门口脱贫。
(五)轮换种植模式。贫困户在食用菌种植基地学到技术并脱贫后,可以离开基地自主创业。然后引导新的贫困户进入脱贫基地种植食用菌,实现精准扶贫、滚动发展脱贫致富。
(六)技术帮扶模式。贫困户在村内种植食用菌,市场经营主体免费提供技术服务,技术员服务到棚、帮扶到家,并可把菌种赊销给贫困户,实现贫困户稳定增收致富。
四、扶持政策
(一)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扶持。
1.旧棚改造。对更换菇棚床架竹竿的,原则上每座标准菇棚补助资金5000元;对修缮棚顶的,每座补助资金2500元;对更换竹竿和修缮棚顶的,每座补助7500元。
2.新建菇棚。对新建的普通标准菇棚(砖混、无机玻璃钢),规格为14米×9.2米,每座补助资金5万元。对新建的普通食用菌塑料大棚(钢骨架、水泥和竹竿结构),规格为8米×55米,每座补助资金8000元。同时,协调金融部门给予一定的小额信贷扶持。
(二)对市场经营主体脱贫基地的扶持
1.经营主体带动模式。对新建普通标准菇棚承包给贫困户种植的,每座补助资金5万元;对新建普通食用菌塑料大棚,每座补助资金8000元;对新建现代化食用菌塑料大棚(钢骨架、配套制冷、调湿设备),规格为18米×10米,每座补助资金10万元。
2.经营主体“全投”模式。对新建的普通标准菇棚,每座补助资金7万元;对新建的普通食用菌塑料大棚,每座补助资金1万元;对新建的现代化食用菌塑料大棚(钢骨架、配套制冷、调湿设备),每座补助资金9万元。
3.就业“零距离”模式。对新建的普通标准菇棚、普通食用菌塑料大棚,按照经营主体“全投”模式的标准补助。对新建的现代化菇棚(钢骨架,墙体采用新型保温材料,热镀锌管床架,配套采菇车、制冷机组设备),规格为33米×7.6米,种植面积达到600平方米,能够长年安排贫困户安就业,并为老、弱、病、残的贫困群众提供特殊岗位的,每座补助资金16万元。
四、申请程序
(一)项目申请。首先由贫困户、新型市场经营主体填写食用菌产业脱贫攻坚项目申请表,经所在村委会初审合格签字盖章后,报所属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对辖区内项目申请主体调查核实汇总后,上报县食用菌办公室,县食用菌办公室汇总后报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审批(申请表及汇总表附后)。
(二)项目建设。项目批复后,立即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接受群众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驻村工作队认真落实项目建设,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完成建设,投入使用。
(三)检查验收。项目投入使用后,由贫困户、市场经营主体填写补助资金申请表,经驻村第一书记、村两委会初审把关后以村为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属乡(镇)审核,审核合格后上报县食用菌产业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食用菌产业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县扶贫办、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对市场经营主体重点检查与贫困户签订的菇棚租赁协议、安置就业协议、合作分红协议、技术服务协议等相关资料,对安置就业的还要查看日常考勤、工资表等相关材料,并逐户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无误后,履行审批程序,由县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一卡通”帐户或市场经营主体的专用帐户。
六、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全县食用菌产业脱贫攻坚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食用菌产业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食用菌办公室。各有关乡(镇)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统筹谋划好本乡(镇)的食用菌产业脱贫攻坚工作,研究解决具体问题,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推进。
(二)强化部门合作。县食用菌办公室具体负责食用菌产业脱贫攻坚工作组织实施,牵头组织食用菌技术培训、检查及验收工作。县扶贫办负责对贫困户信息的审查核实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的拨付。县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使用监督。县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建设的用地审批。项目建设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由县食用菌办公室聘请监理机构并邀请脱贫攻坚专家席的专业人员负责。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积极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三)严肃监督管理。对于弄虚作假,套取政府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除追回资金外,五年之内不得申报政府补助项目,情节严重的,移交县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处理。
(四)广泛宣传发动。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媒介广泛宣传食用菌产业脱贫攻坚的有关政策,及时挖掘总结工作中涌现的典型经验和做法,营造良好工作氛围,确保食用菌产业脱贫攻坚工作不断取得新实效。
附件:1.夏邑县食用菌产业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2.贫困户食用菌产业脱贫攻坚项目申请表
3.市场经营主体食用菌产业脱贫攻坚项目申请表
4.贫困户食用菌产业脱贫项目汇总表
5.经营主体食用菌产业脱贫攻坚项目汇总表
附件1
夏邑县食用菌产业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刘海鹰(县长)
常务副组长:王景宇(县委副书记)
副 组 长:董立淳(县委常委、副县长)
刘 波(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段新玉(县政协副主席)
肖献启(县政府县长助理)
成 员:杜红星(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胡百领(县监察局局长)
张为标(县审计局局长)
贾心壮(县财政局局长)
张利军(县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孙贵元(县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副主任)
胡清华(县农业畜牧局局长)
王全华(县水利局局长)
夏敬明(县农机局局长)
何新明(县农广校校长)
彭 勇(县文化广电旅游局局长)
秦明华(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李七龙(城关镇镇长)
刘献涛(胡桥乡乡长)
朱凤光(歧河乡乡长)
杨晓辉(郭店乡乡长)
韩庆领(会亭镇党委书记)
司长虹(业庙乡乡长)
杨 勇(马头镇镇长)
杨成义(济阳镇镇长)
戚萧雨(桑堌乡乡长)
张彦杰(何营乡乡长) 赵铁军(李集镇镇长)
张留宪(车站镇镇长)
王 楠(杨集镇镇长)
曹自然(王集乡乡长)
彭 嘉(太平镇镇长)
邵明启(北岭镇镇长)
班新领(骆集乡乡长)
马青松(孔庄乡乡长)
吴秀芹(刘店集乡乡长)
郭长杰(火店镇镇长)
姬志强(韩道口镇镇长)
刘 亚(曹集乡乡长)
吴卫兵(中峰乡乡长)
刘淑华(罗庄镇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食用菌办公室,肖献启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贫困户食用菌产业脱贫项目申请表
户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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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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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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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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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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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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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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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建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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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困户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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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扶责任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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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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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扶责任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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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意见 |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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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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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食用菌产业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经营主体食用菌产业脱贫攻坚项目申请表
申报单位(盖章):
经营主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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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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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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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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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内容、规模和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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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带动脱贫的贫困户户数 |
户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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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村委会意见 |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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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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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食用菌产业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贫困户食用菌产业脱贫项目汇总表
序号 |
行政村名称 |
贫困户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项目地点 |
建棚个数(座) |
申请补助资金(万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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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经营主体食用菌产业脱贫攻坚项目汇总表
序号 |
经营主体名称 |
法人代表 |
联系电话 |
项目地点 |
建棚个数(座) |
带动贫困户的户数 |
申请补助资金(万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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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政〔2016〕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