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夏政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6-10-12 15:18:04 来源:

夏政〔2016〕77号

 

 

夏邑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建制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拓宽税基,提高税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管理办法》、《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清查范围和年度

  (一)清查范围:县城区(含曹集乡)、产业集聚区、各建制镇范围内应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二)清查年度:2008年至2016年6月。涉及以前年度税收违法行为的,可进行追溯检查。

  二、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澄清底子阶段。(9月15日-9月30日)

  县城区(含曹集乡)、产业集聚区、各建制镇“两税”征管工作分别由县产业集聚区、建制镇政府牵头,县财政、国税、地税、国土、规划等部门组成清查工作组,全面澄清辖区内经营性房产和土地资源的基本状况,完善“两税”税源登记,对区内各纳税人房产原值、土地面积情况,实行拉网式排查摸底,澄出详细台账,并登记造册。

  (二)纳税人自查、申报、缴纳阶段(10月1日-10月15日)

  由县主管税务机关向辖区内的相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发放《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自查申报表》,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自查、申报工作,并交纳应纳税款。 

  (三)税务机关核查补税阶段(10月16日-10月31日)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自查、申报房产和土地信息进行勘察、核实,发现少申报、漏申报房产、土地信息的,要求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报申报信息,并交纳相应税款。 

  (四)追缴处罚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

  对纳税人少申报、漏申报,经税务机关核实房产、土地信息应缴纳的税款,经税务机关履行相关手续后,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此次清查工作顺利开展,县政府将成立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组织和实施两税”清收工作。县产业集聚区、各建制镇也要抽调精干人员,成立相应机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挂帅,靠前指挥。  

  (二)加强沟通协调。主管税务机关要切实做好与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的沟通工作,引导纳税人积极配合,确保调查工作顺利开展。同时,要加强与县产业集聚区、财政局、国土局、规划中心等相关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和沟通联系。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确保“两税”清查工作取得预期效果。

  (三)加强督导检查。“两税”清查期间,县政府将成立工作督导组,对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全县予以通报。对清查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特殊情况(如:未取得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的),可由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或情况说明,确保清查工作进度不受影响。

 

 

 

                 2016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