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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夏邑县个人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6-05-23 10:38:44 来源:

夏政〔2016〕36号

 

夏邑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夏邑县个人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夏邑县个人建房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5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夏邑县个人建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建房建设工程管理,确保城乡规划有效实施,规范建筑市场各方行为,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夏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商丘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夏邑县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法定权限内个人建房规划审批工作;

  县住建部门负责法定权限内个人建房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工作并提供技术指导;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法定权限内个人建房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个人建房必须符合规划要求。支持在个人建房中推广先进技术、节能减排、新型墙材,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第二章 县城规划区内个人建房管理

 

  第四条 县城规划区划分为禁建区和限建区。

  第五条 县城规划区禁建区内禁止居民个人新建、改建、扩建房屋,仅可对有资质的鉴定部门鉴定为危房的房屋进行维修加固或按原址、原面积、原层数进行翻建。

  本办法所称禁建区是指:

  1.产业集聚区、中心商务区和天龙湖风景区等区域;

  2.文物保护区域;

  3.城市道路、广场及其它市政公用基础设施规划控制区域;

  4.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及水体保护区域;

  5.堤防、护堤地、沟渠保护区域;

  6.政府决定征收或收购的区域;

  7.已纳入棚户区、城中村和旧城区改造计划,拟实施集中改造的区域;

  8.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个人建房的其它区域;

  9.其它不宜批准建房的情形;

  第六条 对危房实施维修加固或按原址、原面积、原层数进行翻建的,应当向县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七条 限建区是指禁建区以外的区域。限建区内符合条件的个人可以依照规定程序申请自建房屋。

  第八条 限建区内个人确有住房需求的,政府鼓励提倡以下办法改善居住环境:

  1.维修加固。经鉴定确实为危房的可申请对现有危房进行维修加固。

  2.政府收购。因规划限制不能新建、翻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或房地产,经评估公司对房屋和土地评估后,由县政府土地储备开发中心进行收储。

  3.申请保障性住房。对符合申请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居民可向有关部门申请保障性住房。

  4.置换安置房。申请人可以将所属房屋及土地经委托的评估公司评估后,与政府置换等值的安置房。

  第九条 根据我县实际情况,限建区所建楼房不得超过两层、从室外地平面至檐高不得超过8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40平方米,建房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67平方米。所用建设用地为老宅基或空宅基,室内地平面与室外地平面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远离道路和无道路标高的,应与周围邻居地平面相平衡,不得影响排水,且四邻无异议。

       

第三章 县城规划区内建房的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 个人建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建房土地权属清楚,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持有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或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一条 城区个人申请建房审批程序及证明材料:

  (一)审批程序:本人取得土地权属证明后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规划主管部门现场勘察确定用地性质——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县政府审批——按规定要求交纳各种费用后规划登记备案。

  (二)证明材料:申请书、乡(镇)、村(居)委会证明(法人代表签字)、土地权属证明、房屋位置示意图、四邻协议等材料。

  第十二条 个人建房者应当在规划登记备案之日起12个月内开工建设。无法在期限内开工的,可以在到期之日前30日内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未开工又未申请延期的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规划登记备案自行失效。

  第十三条 城区个人建房办理开工手续的审批程序及证明材料:

  (一)审批程序:本人向住建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要求办理开工手续。

  (二)证明材料:施工图纸、施工单位资质、建筑材料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 规划、住建、国土等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县城规划区内的居民自建房经规划主管部门规划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后,抄送国土、住建部门。规划、住建、国土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加强对居民自建房的监管,并提供技术指导。

 

第四章 乡(镇)农村个人建房管理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个人建房要遵循先规划、后许可、再建设的时序,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严格按照批准的许可要求建设。按照《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6号)要求,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和宅基地用地标准(1户不超过167平方米),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进行建设,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和生态公益林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对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赠与他人和已参加过集体建房的,不准再申请建设住宅。农村村民在原有宅基地之外申请建房的,其原有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收回。

  第十六条 明确审批程序。村民在村庄规划区内建房,应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对结果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经村民委员会验线后方可开工建设。对暂时没有编制村庄规划的,在严格限定住宅层数和面积的基础上,可使用原有宅基地和经批准使用村内空闲地建房。

  第十七条 依法依规建设。农村村民个人建房以两层以下的低层住宅为主,三层(含三层)以上的村民个人建房管理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村镇个人建房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查处。

        

第五章 严格工程设计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严格建设工程设计管理。个人自建房应当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

  建设单位或个人要求使用标准设计、通用设计的,县住建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提供通用设计和标准设计图纸。

  第二十条 个人建房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并按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施工,禁止违反操作规程、无安全防护措施施工以及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等。

  第二十二条 县住建部门应当对个人自建房屋的施工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对乡村个人建房建设要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严格图纸、质量、安全、建筑材料和构件检测的监督管理。

  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要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报告和处置,对不报、瞒报、谎报、缓报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应为建设单位及时提供优质服务,指导建设方选用通用设计和标准设计图集,并倡导和推广环保、节能技术和材料;为建设单位提供房屋建设合同文本,指导和见证建设主体之间签订合同并备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个人未被批准或未按照规划登记备案规定进行房屋建设的,按照法定权限由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 个人未被批准建房的,供电、供水、供气部门不得通电、通水、通气;擅自为违法建设工程通电、通水、通气的,依纪依规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个人违法占用、买卖的土地及违法建设的房屋不受法律保护,县国土、房产部门不得办理土地、房屋登记,征地、收购、拆迁时不予补偿。

  第二十六条 严肃纪律。按照“谁调查、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各部门都应如实出具相关证明,严禁弄虚作假,如若发现出具虚假证明,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阻碍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我县出台的有关个人建房的文件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批未建、已报未批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