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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6-03-14 16:45:59 来源:

夏政〔2016〕25号

 

夏邑县人民政府

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意见》(国发〔2015〕62号)和省政府《关于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决定加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15〕5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强化“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决策部署,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转变市场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基本原则。

  职责法定。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厘清各部门市场监管职责,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信用约束。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为契机,推进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强化信用对市场主体的约束作用,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让失信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协同监管。建立健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市场监管机制,实现各部门间依法履职信息的互联互通、联动响应,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切实增强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

  社会共治。推进以法治为基础的社会多元治理,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构建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二、规范审批流程

  (一)市场主体从事“先照后证”审批事项经营的,均可以先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不需要提交相关许可审批文件、证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再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审批部门申办许可审批。取得许可审批后,企业要及时将取得、变更、延续行政许可的信息在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

  (二)工商部门对改为后置的许可审批事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之外设定的许可审批事项,一律不得作为登记前置条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许可审批文件、证件。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部门要直接核发营业执照,并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同时,提醒申请人取得营业执照后要依法到相关部门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取得许可的信息要及时向社会公示。对市场主体在登记、备案过程中形成的应公示信息,工商部门要及时通过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以便审批部门查阅认领和社会公众了解监督。企业设立后进行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审批许可部门对改为后置的审批事项,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定增加前置条件,要科学、合理地制定审批操作规范,并向社会公开,按照承诺的时限办理审批业务。要及时通过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认领和公告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许可审批信息,依法跟进监督、指导市场主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依法办理相关后置审批事项,从源头上减少未经审批从事经营的行为。

  (四)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作用,依托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积极探索建立信息互联共享和部门协调机制,推进审批流程协调运转和监管工作有序开展,确保后续监管的动态性、全面性和完整性。

  三、落实监管责任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权限划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落实各自监管职责,进一步强化履职意识,细化监管措施,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相一致的市场监管责任机制,保障改革后市场监管工作协同联动和顺利开展。

  (二)工商部门负责市场主体从事一般经营项目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市场主体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三)审批许可部门负责市场主体从事审批经营项目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审批事项经营的违法行为。同一经营事项涉及多个审批许可部门的,相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四)对“先照后证”改革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后续监管,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职能权限的调整及时予以更新,并向社会公示。

  (五)工商部门履行“双告知”职责。自国发〔2015〕62号文件发布之日起,工商部门要履行“双告知”职责,防止监管真空,防范监管风险。

  告知申请人。在省政府没有公布新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项目清单前,工商登记窗口工作人员要在办理登记注册时按照省政府豫政〔2015〕57号文件公布的《河南省147项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项目清单》,提醒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其拟从事的事项中如有需要获得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尽快到相应审批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了解后,现场作出书面承诺或保证其已经清楚相关事项及审批部门,在未取得许可审批之前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告知相关审批部门。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工商部门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明确的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企业信息共享平台或县行政服务中心信息平台将信息告知同级审批部门。在相关平台没有建设完善前,工商部门将采用公告公示方式,在夏邑县工商局外网公告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各相关审批部门要指定专人,随时登陆工商局外网公告公示栏查询开业公告登记信息(在百度栏搜索:夏邑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后置审批,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四、加强组织实施

  县政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主抓、社会参与、统筹推进的工作机制,强化组织保障、机制保障、经费保障。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相关改革的统筹推进,强化执行力度,切实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确保改革措施有序推进、落实到位。要及时掌握和研究改革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指导,鼓励探索,协调推进。

 

 

 

                  2016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