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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民政局关于2015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意见征集
商丘市民政局关于2015年城乡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意见征集
商丘市民政局起草了《关于做好2015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初稿),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形成了《关于做好2015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将《关于做好2015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
意见征集时间:
联系电话:0370-3289295
地址:商丘市睢阳区府前路1号市民政局
关于做好2015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确保我市低收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减轻物价上涨对其基本生活的影响,经市政府同意,2015年适当提高全市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当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
从2015年1月起,全市城市低保月标准提高到380元,人均月补助水平由2013年的195元提高到不低于225元;农村低保年标准提高到2600元,人均月补助水平由2013年的99元提高到不低于115元。
各县(区)今年提高标准部分未发放的,从元月份按照政策尽快补发。城市低保资金必须做到按月发放,农村低保资金可以按月发放,按季度发放的县(区)要确保每季度初10天内发放到位。
二、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加强敬老院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从2015年1月起,各县(区)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32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38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2220元提高到不低于每人每年不低于2800元。提高标准部分省财政补助50%,其余部分由各县(区)负担。
(一)圆满完成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0〕8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意见》(豫政〔2012〕84号)的精神,明确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法人地位。今年内,各县(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法人登记和农村敬老院行政许可证工作要全面完成。
(二)加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工作,提高农村五保集中对象入住率。各县(区)要认真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7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0〕86号)的要求,将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经费、人员工资和其他相关费用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工作人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作标准。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进一步完善农村敬老院内部管理制度,努力提高农村敬老院管理服务水平,确保五保对象住得进、留得住、过得好。要切实加强农村敬老院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要充分利用现有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居住条件,减少空房、空房率,提高入住率。
三、加强监管,明确职责,确保政策落实
各县(区)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河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民文〔2013〕2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对城乡低保、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一)加强核对机构建设,推进信息比对平台建设
各县(区)在今年年底前要全部建立救助申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核定事业编制人员,建立网上信息比对平台,定期进行信息比对,切实加强核对工作能力建设,推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二)实现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运用工作
按照《民政部关于加快推广应用全国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的通知》(民函〔2015〕83号)精神,2015年底前,全面应用“低保一期系统”中的“城市低保”“农村”业务系统,实现城乡低保业务网上办理审核审批和发放等操作。
(三)进一步完善低保自动退出机制
各县(区)要严格落实《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商政〔2014〕65号)文件,全面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类管理制度,按照不同类别实行不同年限的自动退出。切实做好低保对象的分类,完善低保档案,确保城乡低保的定期报告和动态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四)完善低保长期公示制度
各县(区)要做到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真正做到公开、公正、透明。进一步强化县、乡、村“三级公示”制度,特别是村级长期公示栏建设,要做到专人管理、定期更新。各级民政部门应定期对长期公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把建立长期公示栏作为社会救助工作考评的重要依据。
(五)建立经办人员近亲属备案制度
各县(区)要加快建立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备案制度,加大对备案对象的管理,确保低保对象的真实性,杜绝优亲厚友现象的发生,使低保工作更加公开、公正、公平。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城乡低保、农村五保补助资金列入预算,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确保救助资金按时、足额发放。要积极消化历年结余资金,城乡低保资金年终滚存结余一般均不得超过其当年支出总额的10%,对资金滚存结余过多的地方,市财政局要会同市民政局减少对其低保资金的补助力度。同时,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要加大对各地资金预算执行及结余情况的检查,对各地资金拨付进度进行定期通报。